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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城乡低保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 2017-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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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1号);北京市实施《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北京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细则(京民救发[2002]165号)

【办理主体】

房山区民政局救灾救济科(低保中心)

【受理条件】

持有本市户口,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城乡低保标准

【法定期限】

区县民政局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承诺期限】

30

【办理部门】

户籍地村(居)委会

【办理地点】

户籍地村(居)委会

【办理时间】

周一至周五,节假日除外。

【联系电话】

69370201

【服务表格】

北京市房山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登记表

【常见问题解答】

城乡低保现行标准是多少?2012年城市低保人均520元,农村低保人均380

【办理材料】

   一、申请须知

   请申请人如实陈述生活状况,如果您对自己家庭生活状况叙述不实,将造成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延期。

   陈述内容:

乡镇(街道)          村(居)         

日期         申请人姓名          

年龄           家庭人口            

联系电话                    

户口所在地                 

现居住地                   

申请人叙述家庭情况           

   二、申请城乡低保待遇需提供的材料

   根据本人陈述家庭情况,在申请城乡低保待遇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书面申请(一式二份)。

   (二)家庭成员户口本(含户口本首页、集体户口卡等)复印件(户口本上必须印有18位身份证号码,复印件一式二份)。

   (三)城市户口人员男16-60岁,女16-50岁且无工作人员,同时提供:

   1.求职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2.推荐工作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四)职介、人才存档人员出具存档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五)协保、内退人员提供协保、内退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六)五保户提供五保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七)优抚对象提供优抚对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八)夫妻户口不在同一户口本上,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九)申请人离异的需提供离婚判决书复印件或离婚协议书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十)残疾人,提供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十一)重残人,提供区残联出具的重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十二)丧失劳动能力人员,提供区级劳动部门鉴定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十三)档案关系在本单位存档的,领取统一的《在职人员收入证明》表格,由其所在单位的劳资人事部门填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在类别一栏要认真填写,如:在职、下岗、内退、协保等;并注明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十四)离退休人员需提供领取离退休费的证件或者有关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十五)“买断工龄”人员需提供:

   1.失业人员提供失业金管理部门开具的相关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2.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原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

   3.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手续凭证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二份);

   4.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已使用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

   (十六)一次性领住房拆迁补偿费人员需提供:

   1.一次性领取住房拆迁补偿费凭证及复印件(包括家庭成员分享此项补偿费的证明材料);

   2.已购住房或预购住房的相关手续证明及开支情况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

   3.家庭其他房产情况(复印件一式二份);

   4.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已使用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

   (十七)一次性领取安置补助费的农转非人员需提供:

   1.领取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和缴纳社会保险的凭证等证明材料;

   2.因病、因灾等特殊情况已使用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一式二份)。

   (十八)在外打零工人员,领取统一的《打零工人员收入证明》表格,需提供其工作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并加盖公章(注明单位的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十九)外嫁京人员需提供其户口本、结婚证、育龄证、子女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一式二份),并提供户口所在地,村一级开具的没有承包土地、没有经济收入、没有享受低保的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十)户口不在申请地的其它家庭成员,由其户口所在地提供收入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十一)人户分离的家庭在其户口所在地申请城乡低保。同时,需提供居住地所属村(居)委会开具的没有享受低保证明、收入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十二)在校学生,领取统一的《在校学生证明》表格,提供近期在校证明,注明是否为全日制、学制几年、学校性质是否为民办、是否交纳捐资助学款、是否择校、择专业的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十三)配偶非正常死亡的,提供死亡原因证明及相关补偿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

   (二十四)老人申请社会救助待遇,需提供法定赡养人、抚养人、扶养人的核心家庭的共同收入证明和家庭的户口本(含首页、集体户口卡等)复印件(一式二份)。

   (二十五)无工作无收入且在劳动年龄段内人员,领取统一的《无工作人员收入证明》表格,提供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二十六)家庭成员有承包土地、自留地、自留树、自留畜等,领取统一的《农副业收入证明》表格,提供农副产品收入证明(复印件一式二份)。

   (二十七)其它应提供的证明材料(一式二份)。

申请人应根据家庭实际情况,携带以上相关证明材料到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或户口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办理城乡低保申请手续,申请日期为证明材料齐备之日。

【办理流程】
(一) 申请城乡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提出书面申请。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委托村(居)委会代为提交申请。 
(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事务所自收到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后,应指导申请人或代理人填写《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将相关信息录入北京市基本生活救助系统,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调查结束后,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进行民主评议。民主评议后,填写《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并及时公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低保审核的行政主管部门对社会保障事务所报送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同时完成网上审核工作并将材料上报区民政局。 
(三) 区民政局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相关材料和审核意见进行全面审查,并入户抽查。入户调查结束后,对拟批准的低保家庭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在《北京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完成北京市基本生活救助系统信息录入和网上审批工作,发放《北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并从批准之日下月起发放低保金。